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規(guī)范中國貨幣市場基準利率的形成機制、信息發(fā)布機制和監(jiān)督管理機制,特制定本準則。
第二條 上海銀行間同業(yè)拆放利率(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,簡稱Shibor)是由信用等級較高的銀行自主報出的人民幣同業(yè)拆出利率計算確定的算術平均利率,是單利、無擔保、批發(fā)性利率。
第三條 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成立Shibor工作組(以下簡稱工作組),依據本準則確定和調整報價銀行團成員、監(jiān)督和管理Shibor運行、規(guī)范報價行與指定發(fā)布人行為。
第二章 報價銀行團構成
第四條 報價銀行團由符合條件的商業(yè)銀行組成。
第五條 報價行原則上應具備以下條件:
(一)是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成員;
(二)具有公開市場一級交易商資格或外匯市場做市商資格;
(三)貨幣市場交易活躍,即交易量較大、交易連續(xù)性較好、價差較小。交易量指報價行在中國貨幣市場所有交易的總量,包括公開市場交易、同業(yè)拆借交易、債券回購交易、現(xiàn)券交易、貨幣市場衍生品交易等;
(四)信用等級較高;
(五)已建立內部收益率曲線和內部轉移定價機制,具有較強的利率定價能力;
(六)通過上海銀行間同業(yè)拆放利率網(www.shibor.org)等工作組指定的媒體每年披露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上年年度報告;
(七)有利于開展報價工作的其它條件。
第六條 符合上述條件、并愿意成為報價行的商業(yè)銀行應于每年12月1日前向工作組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。經審核合格后可成為場外報價行,在場外進行Shibor報價。工作組結合報價等情況,在報價一年以上的場外報價行中,擇優(yōu)選取下一年的Shibor報價行。工作組根據本準則于每年年初公布當年的報價銀行團成員名單。
第三章 報價行職責
第七條 提供拆出報價。該報價是基于市場情況的報價,是單利、無擔保、批發(fā)性利率。報價行當日貨幣市場交易利率都以其報價利率為基準。報價行應獨立報價,當日不得相互參照報價。
第八條 每個交易日(以下簡稱每日)上午10:55前通過上海銀行間同業(yè)拆放利率網提供的報價界面完成報價。報價行每日應按時報價,保證質量。
第九條 每日對隔夜、1周、2周、1個月、3個月、6個月、9個月及1年八個品種進行報價。利率品種代碼按期限長短排列為O/N、1W、2W、1M、3M、6M、9M、1Y(O/N代表隔夜,W代表周,M代表月,Y代表年)。
第十條 以年利率(%,Act/360,T+0)對各期限品種報價,保留4位小數(shù)。
第十一條 報價行應加強內控,建立流程清晰、權責明確的定價機制和報價程序,建立報價記錄留存制度。報價行報價要做到專人專崗,并及時向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備案。
第十二條 建立應急機制,確保每日按時報出各期限品種的利率。
第四章 指定發(fā)布人及其職責
第十三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(yè)拆借中心受權為Shibor的指定發(fā)布人。
第十四條 負責提供報價界面,對接收到的每一期限品種的拆出利率數(shù)據,剔除最高、最低各4家報價,對其余報價進行算術平均計算后,得出每一期限品種的Shibor,于每日上午11:00對外公布,同時公布各報價行的拆出報價。
第十五條 在上午10:55前鑒別報價行報價的可能差錯,及時進行提示。如有報價行未報價,指定發(fā)布人根據已報的數(shù)據確定Shibor,同時將此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工作組。
第十六條 負責維護上海銀行間同業(yè)拆放利率系統(tǒng)。
第十七條 建立Shibor的備份、應急機制,確保每日Shibor的正常運行和歷史資料儲存。
第十八條 組織Shibor場外報價行報價。
第五章 工作組的運行機制
第十九條 根據商業(yè)銀行的申請,按照本準則確定和調整報價銀行團成員和場外報價銀行團成員。
第二十條 組織報價行和場外報價行按本準則要求開展報價,對指定發(fā)布人發(fā)布Shibor信息等行為進行日常管理。
第二十一條 按月、季、年評估報價行有關報價行為,通報Shibor運行情況,對報價行報價質量進行考評。
第六章 監(jiān)督管理
第二十二條 對報價行實行淘汰制。工作組建立報價考評指標體系,并定期對報價行的報價質量、定價機制和報價程序等進行現(xiàn)場檢查和非現(xiàn)場檢查。工作組每年對所有報價銀行團成員的報價記錄進行考評,確定淘汰更新方案并公布。
第二十三條 工作組負責監(jiān)督管理指定發(fā)布人,每年對指定發(fā)布人履行職責的各項情況進行考核。
第二十四條 指定發(fā)布人根據工作組授權,對報價行報價質量進行現(xiàn)場監(jiān)督和考核。如果報價行出現(xiàn)違反本準則行為,應及時發(fā)出警告,要求其改正,并報告工作組。指定發(fā)布人應及時記錄、披露報價行違反本準則的行為和改正情況,按月向工作組報告Shibor的運行情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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